球员合同的判与谈(12)外籍球员签约注意事项(本文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除了之前我们在国内球员签约部分所谈到的岗位调整、伤病问题、工资标准、奖金问题、罚款问题和仲裁问题外,和国外球员转会签约还需要注意这些细节:

(1)体检问题

因为球员在国外,所以在签约时对于球员体检会要求更严格,如果转入方在体检结果出来后有根据的认为球员不能胜任他作为一个球员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上的原因,那么就会约定相应的救济权利,比如说在体检结果出具后协议作废无效、退还费用之类。

(2)签证条款

或者也可以说外国人工作许可条款,因为外国球员来到中国职业联赛踢球赚钱,那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签证和外国人工作许可。但是相应的签证和外国人工作许可未必能顺利办理。

所以虽然是由俱乐部负责办理外国球员的签证,但往往会限制性的加入一个约束性条款,比如说因外国球员的原因未能办理外国球员的签证,导致额外产生的费用或者无法履约的责任均由该外国球员承担。

特别是外国人工作许可要求的材料更多,有一些外国球员未必能提供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的材料。

比如说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外专发【2016】151号)文件第4页归并材料中的要求,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需要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

而根据该文件附件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试行)》的要求,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那么整体手续的办理是比较复杂繁冗的,甚至不一定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配合,也许开始阶段外国球员就提供不了相应的证书。

所以签证和外国人工作许可看着是小问题,办起来未必是小case,还是要在合同里慎重规定。

免得连签证都办不了,打一场比赛跑去香港一下,再办个签证进来踢球就很麻烦了,还有违法的风险。

对于球员来说,自己不重视或者不配合相关签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办理,就会因其未取得就业证来中国工作的行为涉嫌可能构成非法就业。

当然,非法就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除非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采取终止雇佣或者限期出境等措施。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非法就业在我国可能的法律后果为主管部门终止雇佣行为、限期出境、遣送出境、罚款乃至拘留。所以外国球员也不应该有那种我应该得到优待和特权的想法,毕竟,我国有法必依和执法力度始终在不断的加强。

(3)出场条款

毕竟是外援,大价钱请来的外援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因为没有哪个赛季可以重来。所以在引援时,俱乐部往往对球员出场场次有所要求,在没有达到一定场次时是有可能触发合同解除条款的。

(4)文书送达和管辖

相比于国内谈球员大家飞来飞去就搞定了,国外球员则因为距离遥远和签证问题,往往是要通过传真、电邮来进行磋商,最后基本定了国外球员才会过来转入俱乐部。

所以要明确相关转会洽谈磋商的任何和所有通知、确认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可亲自送达,由传真发送、电子邮件发送,或邮寄至各方书面提供的地址。

而管辖方面,由于国际足联的存在,只能是约定相关协议应受国际足联各项条例的管理和解释,特别是对球员的状态和转会的国际足联条例(球员身份转会条例)。

因转会协议产生或与转会协议有关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应由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解决。一般相关的裁决都会向位于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法院提起,使用的语言可以约定为英语。

(5)版本效力

我国足球俱乐部与国外足球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往往会有中英文版本,一般是每一条先英文再中文这样一一对照,这样就涉及一个版本差异时以中文为准还是英文为准的问题。

这里的差异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也有可能是涉及重要利益的,所以一方面对于具体的翻译要抓仔细尽量避免差异的出现;另一方面要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如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