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纪,性别检测已经成为确保竞技体育公平性的一项竞赛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的持续进步和观念的不断更新,性别检测遭遇了众多挑战和争议。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性别检测本身也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变革。这些变革不仅映射了社会性别观念的演进,也反映了体育领域中科技、政治、伦理、法律和意识形态之间的互动与较量(熊欢,2010)。本文依据文献资料和实际案例,回顾了竞技体育性别检测的缘起,梳理了其4个重要演变时期及特征,并进一步从哲学、伦理、法律、社会等多个维度讨论了性别检测所引发的广泛关注以及在实践中所面临的诸多挑战,最后在IOC最新性别政策指南的基础上对体育性别检测的未来趋势和重点内容进行了探讨。
1 竞技体育运动中性别检测的缘起与历史演变
1.1 性别检测的缘起
1.2 性别检测的历史嬗变
经过对文献的系统整理,综合考量检测对象、检测内容以及技术方法等关键因素的显著变迁,国际体育赛事性别检测的历史发展可划分为非正式控制期、强制性检测期、有条件取消期以及隐蔽性检测期4个主要阶段(表1)。这一划分反映了性别检测在竞技比赛中从广泛到精确的检测范围的转变,以及从粗略到精细的技术进步。非正式控制期主要关注那些外表男性化、运动成绩突出的女性运动员,强制性检测期则对所有参与女子比赛的女性运动员进行了全面检测,进入有条件取消期后检测对象缩小至那些被怀疑性别身份的特定运动员,而当前的隐蔽性检测期则将检测重点转向了跨性别运动员群体。在检测的内容及技术方面,最初的检测主要集中在生殖器特征上,随后检测技术逐步扩展到基因分析、兴奋剂检测以及睾酮水平的测定。特别是睾酮水平的阈值,从最初的10 nmol/L逐步降低至5 nmol/L,目前则是更为严格的2.5 nmol/L,这一演变反映了检测标准在不断严格化。
1.2.1 非正式控制期:1936-1965年
1936年柏林夏季奥运会上,美国长跑运动员海伦·斯蒂芬斯(Helen Stephens)在100 m决赛中以11.5 s的成绩夺冠,刷新了世界纪录,超越了波兰选手斯坦尼斯瓦·瓦拉谢维奇(Stanislawa Walasiewicz)。这一惊人成绩引起了质疑,观众和官员难以置信女性能跑得如此之快。为确保公平公正,德国奥组委透露,在海伦·斯蒂芬斯参赛之前已对其进行了生理性别检查,验证结果证明她是女性(Offutt,2014)。此次身体检查标志着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中首次性别检测的实施(Tucker et al.,2010)。然而,海伦·斯蒂芬斯的卓越表现并未获得社会与IOC等国际体育组织对女性成就的认可,也未提升女性在体育中的竞争机会。相反,这个事件引发了体育界更多对女性运动员性别的审视,加剧了国际体育组织对“男性化女性”的担忧(Pieper,2016)。自1946年起,国际田径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s,IAAF)开始大规模地对女性参赛者进行性别审查,并规定参加女子项目比赛的运动员需提供由医生出具的性别证明。两年后,IOC要求女性参赛者遵循IAAF的规定,携带医疗证明,在证实她们的性别身份后,才有资格参加女子项目的比赛(Xavier et al.,2012)。
这一时期,由于女性在体育竞技中表现出色且成绩不断攀升,社会各界担心男性冒充女性参赛,影响比赛的公平性。因此,性别检测的主要动因是对女性参赛者“男性化”表现的社会质疑及对运动成绩真实性的关注。性别检测的要求主要由IAAF对参加女子田径比赛的运动员实施的资格审查制度所规定,而其他体育协会尚未开始此类检测。IAAF和IOC从运动员的生理表征判定其性别,通过医疗性别证明等非正式的方式对参加女子比赛运动员的性别身份进行管制,但是IAAF和IOC并未设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同时对审查过程与结果的监督亦有所欠缺。虽然由于时代的限制,这一时期的验证方式较为简单且缺乏明确标准,但性别检测却被视作维护竞技体育公平性的必要措施。
1.2.2 强制执行期:1966-1999年
女性运动员在体育界的杰出表现持续引发公众对她们潜在男性化特征的关注。出于对男性可能替代女性运动员参赛的担忧,为了维护体育赛事的“性别公正”,IAAF和IOC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女性参赛者实行了强制性的性别检测。
1966年,IAAF首次引入了性别鉴定的强制性措施,并采用了标准化的性别检测方法。医生们对女运动员的身体结构进行目视检查(Lenskyj,1986)。1967年,IAAF开始实施巴尔体检测,这是一种通过简单的口腔黏膜涂片检测染色体结构来确定运动员性别的方法。IAAF禁止那些染色体结构不符合XX型的运动员参加女子项目的比赛。国际滑雪联合会(International Ski Federation,FIS)于1967年制定了性别测试协议,并效仿IAAF,成为第二个实施某种形式的强制性性别控制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Pieper,2021)。1968年,IOC借鉴IAAF的做法,正式引入染色体检测,以确保奥运会女子项目参赛运动员的女性身份(Gandert et al.,2013)。此后,国际游泳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FINA)、国际体操联合会(International Gymnastics Federation,FIG)、国际举重联合会(International Weightlifting Federation,IWF)等一些与奥运会项目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也纷纷于1960年代末开始实施这一性别检测。
在此期间,所有女子项目的参赛运动员均需接受染色体性别检测,而IAAF和IOC会对通过巴尔体检测的女运动员颁发“女性身份证书”(femininity certificate),持有“女性身份证书”的运动员可免除后续的性别检测。但是,性别检测并非毫无阻碍。以1980年莫斯科夏季奥运会为例,由于经费原因,组委会仅对各项目前4名参赛选手以及另外随机抽取的一人进行了性别检验,试图通过随机选取的1名运动员来体现公平性,并防止对成绩优异的女性运动员产生偏见。
而西班牙跨栏运动员马丁内斯-帕蒂尼奥(Martínez-Patiño)事件则促使IAAF废除了染色体检测方法。1985年,日本神户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期间,帕蒂尼奥在未携带“女性证书”的情况下被要求重新进行性别检测。然而,她未能通过检测,被迫退赛,媒体对此事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帕蒂尼奥因此对IAAF的决定提出抗议,并将西班牙田联告上法庭(Ospina-Betancurt et al.,2021)。帕蒂尼奥的抗议促使IAAF对体育运动中染色体检测的发展和应用做出审查。在经过细致的研究和讨论后,IAAF决定停止在所有国际赛事中进行染色体检测,并建议以“身体检查”作为替代方案,具体措施包括在服装检查和尿检过程中通过目测来判断运动员的性别(Ljungqvist et al.,1992)。这一建议将参与男子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也包括在性别检测的范围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男女运动员在性别检测方面被同等对待。随后,多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也相继废除了染色体检测方法。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英联邦运动会于1993年决定全面暂停染色体筛查(Elsas et al.,2000)。然而,IOC在此问题上打破了以往与IAAF保持一致的立场,认为对女性进行性别检测能够维持奥运会的完整性(Simpson et al.,1993),因此坚定主张继续推进原有的性别检测。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由于存在多种导致性别表征差异的基因条件(如雄激素不敏感综合征、性染色体异常等),巴尔体检测往往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人的性别身份和表现。因此,IOC采纳了聚合酶链式反应(PCR)这一基因检测手段,并于1992年法国阿尔贝维尔冬季奥运会中首次采用PCR对2 406名女性运动员进行了性别核实(Serrat et al.,1996)。但1994年,挪威政府在利勒哈默尔冬季奥运会上拒绝协助IOC进行性别检测。在1996年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期间,组委会对3 387名女性运动员进行了PCR检测,其中有8名运动员的检测结果未达标,但她们仍被允许参加比赛。因为在这届奥运会上,组委会首次关注到了雌雄同体女性运动员的问题,性别检测的复杂性也开始被人们所意识到。
可以看到,强制执行时期性别检测的范围与内容变化受到多重复杂因素的影响。首先,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仍然是性别检测实施和“完善”的核心动力。其次,科技进步为性别检测的“完善”提供了可能性。在此期间,性别检测从目测发展到染色体检测,再到PCR检测,这些技术手段的引入和改进旨在提供一个客观、标准化的检测过程,以减少人为误判的可能性。此外,公众的广泛争议、运动员的抗争、媒体的舆论影响以及举办国的抵制,促使国际体育组织不断调整甚至妥协性别检测政策,以回应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呼声。同时,随着对生理学和遗传学理解的深入,加之科技的进步揭示了传统检测方法(如巴尔体检测)的缺陷,促使国际体育组织在检测技术上作出必要的改变。最后,国际体育组织的决策与立场使性别检测在技术、实际利益和政治立场上变得更加复杂。例如,IAAF意识到染色体检测的局限性后转向其他方法,而IOC则出于维护奥运会完整性的考量继续采用染色体检测,这种“分道扬镳”的策略反映了不同组织对性别检测立场的变化。正是这些动因的共同作用,推动了性别检测在这一时期的强制化和复杂化特征。
1.2.3 有条件取消期:2000-2003年
随着PCR检测技术的引入,医学界以及部分国际体育组织对其检测结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表达了强烈异议。反对者提出,PCR检测要求女性运动员证明自身非男性,但实际上仍属于染色体检测的范畴,其结果仍存在一定误差。反对者还认为,PCR检测不仅侵犯了女性运动员的隐私,还可能对她们造成心理创伤(Sullivan,2011)。在此背景下,IOC不得不重新考虑性别检测问题。1996年,第一届国际奥委会世界妇女与体育大会通过决议,建议停止进行性别检测。1999年,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亦提出相同建议,主张取消性别检测,但仍保留组织或竞争对手在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要求进行性别检测的权利(Genel,2000)。值得关注的是,1992年,IAAF全面取消国际比赛中的性别检测,为IOC提供了先行的参考范例。2000年,IOC第109次全会通过了试行停止性别检测的决议:自2000年悉尼奥运会开始,废除对所有女性参赛运动员进行性别检测的规定,同时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针对存在性别争议的运动员进行性别检测的权利(Ritchie,2003)。这一决议被视为女性运动员和体育界的一次重大胜利,象征着强制性性别检测时代的终结。至2000年底,34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的29个放弃了常规的性别验证检测(Reeser,2005),而其他5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篮球、柔道、举重、滑雪和排球)则在其后陆续取消性别检测,国际排球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Volleyball,FIVB)最终于2004年停止性别检测,成为最后一个取消性别检测的单项体育联合会(Ljungqvist,2006)。
2000-2003年,性别检测“有条件取消”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社会思潮、组织决策和技术局限3个层面。首先,社会性别理论的演进与人权运动的兴起促使人们对传统性别观念进行深入反思,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尊重个体的性别认同。这一思想背景为废除性别检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同时,全球人权意识的觉醒带动国际社会对平等和非歧视原则的高度关注。性别检测因其被视为对人权的侵犯,引发了对其必要性和合法性的广泛质疑及重新审视。其次,组织决策起到了关键作用。IAAF在1992年取消了国际赛事中的性别检测,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先例,削弱了性别检测的权威性和必要性。这一行动激励了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的效仿。此外,运动员和相关组织的反对声持续不断,医学界和运动员委员会多次建议停止性别检测,从而推动IOC重新评估政策以维护运动员的权益和尊严。最后,技术局限构成了取消强制性检测的重要原因。尽管PCR检测技术提供了一种更科学的性别验证方法,但它仍存在一定误差和不准确性。此外,这种检测方法对女性运动员的隐私构成威胁,可能导致心理创伤,尤其是在误判或结果曝光的情况下。对运动员心理健康和尊严的潜在侵犯,是反对强制性性别检测的重要理由。综上所述,性别检测的有条件取消不仅是对技术限制的合理回应,更反映了社会观念的转变和人权保障的加强,标志着体育界在性别问题上取得了一次重要的进步。
1.2.4 隐蔽性检测时期:2004年至今
① DSD全称是Difference in Sex Development,有时也被称为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这两个术语都用于描述一组涉及性别发育的医学状况,但学界目前更常用前者以避免科学术语的歧视。
2003年,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成立了专项委员会,旨在深入研讨并制定关于跨性别运动员参与体育活动的具体指导方针。为了贯彻《奥林匹克宪章》中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的原则,IOC于2004年通过了《对性别再指定和体育运动建议的解释意见》(Statement of the Stockholm Consensus on Sex Reassignment in Sports), 即“斯德哥尔摩共识”,其中明确指出,“在青春期前接受由男性转变为女性的个人,应被同等视为女孩和妇女参与体育竞赛。”根据IOC的规定,当个体出生时性别为男性,随后在青春期经历性别重置手术,从而在生理上转变为女性时,该个体将被认可为女性运动员,并具备参加女子项目比赛的资格。然而,在兴奋剂检测过程中,检测官员需对运动员的排尿过程进行目视监督,这一环节实质上是涉及对运动员生殖器区域的目视检查,这被一些运动员视为“裸体游行”,遭到了非议。除此之外,“斯德哥尔摩共识”强调生理上的转变并非唯一标准,IOC还要求运动员的新性别身份需获得相关官方的法律认可,并且须在手术后满两年且睾酮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方能进行参赛资格的正式认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体育比赛中与性别相关的优势。
在2009年柏林田径世锦赛上,年仅18岁的南非田径运动员卡斯特·塞门亚(Caster Semenya)以1 分55秒45的出色成绩勇夺女子800 m跑桂冠,并创造了全新的世界纪录。然而,因其卓越的成绩,塞门亚受到了外界关于其性别的争议。据媒体报道,塞门亚被确认为双性人身份,引发了对其参与女子类别赛事是否违反竞技体育公平性的广泛争议。鉴于塞门亚事件的影响,IAAF于2011年颁布了《高雄激素血症女性参与女子田径竞赛的资格准则》(IAAF Regulation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FemaleswithHyperandrogenism to Compete in Women’s Competition),明确规定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女性的运动员,若其患有雄激素过多症,且其雄激素水平低于男性正常范围(具体以血清睾酮水平为评估标准),或虽其雄激素水平处于男性正常范围内,但存在明显的雄激素抵抗现象,即在此激素水平下,其未能展现出任何竞争优势,则该名女性运动员具备参与女子田径比赛的资格。同年,IOC也发布了一项新规定,通过设立雄性激素(睾酮浓度低于10 nmol/L)与性别表现指标,对运动员的性别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是奥运会历史上首次针对女性运动员的雄性激素超标标准进行的具体规定。该规定郑重声明,仅当法律认可的女性运动员其雄性激素水平低于男性正常范围,即睾酮浓度低于10 nmol/L时,方有资格参与女子项目的竞赛。此项举措旨在“在坚守性别二元论原则的基础上,确保所有女性运动员在女子赛事中的公正性与完整性得到维护”(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2011)。新政策并非意图剥夺双性运动员的参赛权益,而是旨在“确立一种科学且公正的筛选机制”。在此机制下,若某运动员的睾酮水平达到男性标准,且其生理条件未因疾病而限制其利用雄激素的能力,则可能会因其生理优势而被排除在女子赛事类别之外,以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竞技性(Sánchez et al.,2013)。IOC及其他国际体育组织也逐步将睾酮水平作为判断运动员性别的新标准。2015年,IOC发布《关于变性和高雄激素血症的规定》(Consensus Meeting on Sex Reassignment and Hyperandrogenism),将雄性激素中睾酮浓度降低为5 nmol/L。2018年,IAAF针对性别发育差异运动员亦制定了一套新的指导方针,规定性别发展差异或变性运动员的体内睾酮水平必须降至5 nmol/L以下且必须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继续参与女子田径项目的比赛。
值得关注的是,IOC于2021年发布了《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别多样性基础上的公平、包容和非歧视框架》。该框架详尽地描述了保障奥林匹克运动公平性的策略和指导原则,其核心目标是消除歧视性做法,并加强针对所有运动员的包容性政策。框架提出了10项原则,强调不应预先假设跨性别女性或DSD女性运动员在体能上优于女性运动员,除非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框架还规定,只要不损害比赛的公平性,运动员应有权选择他(她)们希望参与的性别类别。尽管这一指南体现了包容性和开放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它允许各个体育项目自行决定是否允许跨性别运动员参赛,以保证“比赛的公平性”,这反而导致了规则的严格化。例如,2023年,世界田径联合会(World Athletics,即原IAAF)对跨性别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界定。新规定将睾酮浓度的阈值设定为2.5 nmol/L,并要求这些运动员自青春期以来其血清中的睾酮浓度必须始终维持在2.5 nmol/L以下的水平。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不同项目协会之间的性别包容性和公平性面临挑战。例如,2022年6月,FINA为保障女子运动员的参赛公平性颁布了新的性别竞赛类别资格政策,规定只有在12岁之前完成睾酮抑制治疗的跨性别男变女运动员才有资格参与女子组比赛。然而,由于媒体的批评,世界游泳联合会(World Aquatics,即原FINA)决定在2023年世界泳联游泳世界杯比赛中增设一个公开类别,允许运动员以个人、俱乐部、团队或国家/地区联合会成员的身份灵活参赛。而在世界橄榄球联合会(World Rugby)发布的《跨性别指南》(Transgender Guidelines)中明确指出,若变性女性运动员受到睾酮生物效应的影响,即便在经历男性青春期之前已完成性别转换,她们仍将不被允许参与女子橄榄球比赛。此外,对于那些需要使用违禁物质作为治疗手段的跨性别男性运动员而言,他们必须申请治疗用药豁免(TUE)。同时,联合会提议建立男女混合的非接触式橄榄球项目,以便所有运动员,包括跨性别运动员和DSD运动员都能参与其中。还有一些国际单项体育组织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睾酮水平标准。国际自行车联盟(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UCI)于2023年7月调整了允许跨性别运动员参加比赛和竞赛的政策,规定将血清中的睾酮浓度降低至2.5 nmol/L以下,并且在男性青春期后变性的女性跨性别运动员将被禁止参加UCI国际日程表上各个类别的女子赛事。国际网球联合会(International Tennis Federation,ITF)在2023年8月更新了相关政策,规定跨性别女性在参加比赛前至少12个月内血液中的睾酮浓度必须低于5 nmol/L,而更长期的要求则根据个别情况而定。此外,她们还需提交一份书面声明,确认她们的性别认同为女性。相比之下,国际女子职业网联(Women’s n’s Tennis Association,WTA)设定的女子比赛资格标准较为宽松,为睾酮浓度低于10 nmol/L。
综上,2004年至今,性别检测呈现出隐蔽性、高度针对性和差异化的特点,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作用。首先,随着社会对性别多样性和人权的深入理解,国际体育组织更加重视运动场上的公平性与包容性,强调保护运动员的隐私权和心理健康。其次,技术手段的演变使得通过检测睾酮水平等生化指标来进行性别判断更为直接、简单和隐蔽,其通常与兴奋剂检测结合进行,不会公开针对性别问题进行。国际体育组织采取的这种把性别检测嵌入其他程序(如兴奋剂检测)的更为灵活的策略,避免了公开场合的性别质疑,同时在个案处理上更具针对性。最后,尽管政策趋于包容和开放,但各体育项目仍根据各自的要求设定了具体和严格的技术指标(如睾酮水平),反映出保证不同类别和项目比赛公平性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总之,性别检测转向隐蔽不仅是出于对运动员人权和隐私的保护,更是技术手段变化和体育组织策略调整的结果。这种方式试图减少对运动员直接的人为干预,同时维护竞赛的公平性和完整性,体现出国际体育组织在社会、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多重考量。
综上所述,性别检测的演变不仅反映了技术手段的不断提升,也体现了对公平性、包容性和科学性的持续追求。每一次的调整和变化往往源于主要案例及相关争议的推动,也是社会观念与技术变革互动下的结果。然而,这些调整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争议和挑战。
2 国际体育竞赛中性别检测的困境与挑战
国际体育竞赛中的性别检测历经数十年演变,当前仍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其复杂性跨越了伦理、哲学、科学、法律和社会等多重领域。在伦理与人权方面,性别检测可能涉及对运动员隐私的侵犯以及心理上的伤害,违背了现代社会推崇的个人尊严和自主权原则。哲学上,性别检测触及了体育公平的核心命题:如何在包容多样性和维护竞争公平之间取得平衡。科学层面,严格的生物学标准有时可能无法反映性别的多样性与流动性。在法律程序中,如何制定和执行合乎人权标准的性别检测规则成为全球体育管理组织面临的重大挑战,并容易引发跨国法律和政策冲突。此外,性别检测还激化了社会矛盾,揭示出不同文化背景下对性别理解的差异以及社会对性别角色期望的冲突。
2.1 性别检测的伦理困境:来自人权视角的审视
从人权视角来看,体育竞赛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每位运动员的平等参与权,尊重其个人尊严,不因性别、种族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遭受歧视。这一视角下,性别检测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性别检测可能侵害运动员的隐私权,因为其过程涉入了高度个人化的信息;其次,它可能导致性别多元化个体面临不公正的待遇或心理困扰,因为现有的检测标准往往无法全面反映性别的复杂性。此外,强制性别检测可能强化对传统性别二元观念的偏见,忽视了那些不符合传统性别分类的个人的合法身份和权利。这些问题自20世纪60年代起便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同时也揭示了体育组织在权衡“体育权利”与“公平竞赛”之间所面临的困境。
1966年的欧洲田径锦标赛和1967年的泛美运动会,女性参赛者被要求接受染色体的检查。6名运动员突然退赛引发外界猜测,同时也引起了被检测女性运动员的尴尬,使她们产生强烈的屈辱感(姜熙 等,2020)。批评者指出,基于染色体的性别验证技术已经对女性运动员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的侵犯,是一种对于人权的漠视(Simpson et al.,1993)。2009年柏林田径世锦赛上南非女运动员塞门亚一事成为性别检测规则侵犯人权的一个显著案例。IAAF在运动员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运动员进行检测,且向媒体泄露检查结果,给运动员造成严重困扰,运动员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除此之外,塞门亚称,她为了将睾酮降低至IAAF的标准,在2010-2015年持续服用抑制药物,致使她感到持续生病和腹痛。塞门亚因此多次对法院提出上诉。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在2023年7月的决定中做出了有利于塞门亚的裁决,认为竞争规则歧视了她,侵犯了她的人权。然而,该决定并没有推翻规则本身,IAAF表示,这些规定将“保持原位”。塞门亚案显示,尽管人权法能影响体育规则,并促进其更包容和公平的改进,但在直接推动体育规则的变革方面,仍面临挑战。
Hercher(2010)认为,一旦运动员达到精英水平,竞争便成为一种特权。为了享有这一特权,他(她)们必须放弃某些权利,其中包括接受由众多管理机构设定的各类验证和测试。如果运动员希望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唯一的选择似乎是退出竞争。然而,反对体育规则凌驾于人权的批判声不断。Schultz(2021)认为,体育管理者坚持使用所谓的“女性气质”评估机制(基于睾酮水平)以促进女性体育的公平竞争,实际上是一种体育规则凌驾于人权之上的悖论。Schultz(2021)还强烈批评了将睾酮激素简单定义为“男性激素”的观点。Mahomed等(2019)认为,性别验证技术是一项具有侵入性、尴尬和侮辱性质的程序,是对女性运动员人格的侵犯,这种无情的程序无疑会阻碍运动员的运动生涯。还有一些学者表示,将运动员简单地划分为男性和女性(Cavanagh et al.,2006),会导致对性别非二元运动员和跨性别运动员的歧视(Gleaves et al.,2016),同时也忽视了性别多样性和性别身份的复杂性(Dickinson et al.,2002)。
除了学术界的声音,公共部门也从人权视角对运动员性别检测提出质疑和要求。如南非人权委员会(South Afric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SAHRC)和性别平等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Gender Equality,CGE)在审议塞门亚事件时指出,IAAF于2018年修订和制定的相关规则严重侵犯了运动员的人权。CGE进一步要求,相关组织机构应持续优化立法机制,以保障因性别差异而遭受歧视的个体之性别权利与性别认同,确保相关规范更加贴合人权保障之标准。这些社会组织强调,性别检测技术的初衷无疑在于维护比赛的公平性,保障运动员的权益,并促进国际体育事业的发展。然而,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却侵犯了运动员的隐私权、知情权、竞争权和自由选择权等基本权益。如何在保障运动员体育权利与人权之间取得平衡,已成为体育政策制定者、管理者和执行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性别检测的哲学之辩:来自“公平”原则的审视
“公平性”长期以来都是现代竞技体育的核心原则之一。然而,当性别检测被用作确保竞赛公平性的一种手段时,它本身却引发了一系列争议。最初,性别检测旨在防止男性以不正当优势参加女子赛事,但这一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为限制女性体育发展的机制(Ospina-Betancurt et al.,2021)。在同样的体育项目中,男性运动员并不接受性别检测。Cooky等(2013)提出,仅对女性运动员实施性别检测并因此剥夺她们的参赛资格,会加剧体育界对双性人和女性运动员的不公正。为了真正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他们建议男性运动员也应接受性别检测。Pieper(2014)进一步指出,男性运动员从未受到关于“男子气概”的限制,也没有睾酮或雄激素水平的上限规定;事实上,睾酮的问题并非跨性别人群独有,顺性别之间同样存在很大差异(Oberlin,2023)。为了营造所谓的“公平”环境,顺性别者的睾酮水平也应该受到严格限制。然而,体育组织主要关注的是男性在青春期获得的特征(如侵略性、力量和权力)被带入女子体育中,使跨性别女性相较于顺性别女性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OC 2015年对于跨性别运动员参加比赛的睾酮要求,实际上是在维护性别二元对立与男性权威,并制造出一种“公平的假象”(Cooky et al.,2013)。仅对女子组参赛者进行性别检测的方式被视为一种性别歧视的隐形表现。另外,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性别检测在不同项目中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化的性别检测政策可能导致不同项目之间的公平性标准不统一,进而影响竞技体育整体的公正性。
一些学者从非二元性别运动员的“先天优势”和“后天控制”角度,反思性别检测在维护“公平”方面的合理性。Wood等(2012)指出,DSD运动员由于内源性睾酮过量可能具有竞争优势。然而,在同类和同级别的体育竞赛中,天生的身体优势是普遍被接受的,将睾酮水平10 nmol/L设为临界值不公正地惩罚了天生和成长为女性个体的运动员这种生物学优势(Rogol et al.,2017)。尽管目前尚无直接科学证据表明睾酮水平较高的DSD女运动员在400 m、800 m、1500 m跑项目中的表现优于其他运动员(Hamilton et al.,2021),但缺乏更为公正的规则可能抑制女性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性别焦虑”。
为了确保“竞赛公平”,进行必要的性别检测这一观点依然被广泛接受。这种检测被视为保障大多数女性运动员在生理条件公平的环境下竞赛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女性运动权利的关键措施。支持者认为,尽管性别检测可能侵犯个人权益,但从生理女性的身体特征出发以及在性别分隔的体育赛事中维持公平的角度来看,性别检测仍然是必需的(Wells et al.,2014)。对于参赛者而言,尽管女性运动员可能觉得性别检测令人尴尬,但出于对公平竞争的重视,她们通常会遵守这些检测规则(Teetzel et al.,2016)。这种观点强调,性别检测在当前的体育环境中,仍然是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工具。然而,Wonkam等(2010)对此观点提出反驳,认为即便IOC和体育监管机构继续进行性别核查,但使用DSD的病因学或功能分类,也不一定能为竞赛带来更公平的基础。现行的体育管理者往往通过性别认同来平衡运动员和第三方的利益,通常根据预期的利弊进行选择,尽管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的道德规范(Wiesemann,2011)。Karkazis等(2012)则指出,性别检测的争议在于是否成功地平衡了为女运动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目标与确保个别运动员公平的目标。时至今日,这一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2.3 性别检测合法性争议:来自法律的挑战
如前所述,性别检测在体育竞赛中被视为保障比赛公平性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近年来却引发了诸多法律挑战。特别是在程序合法性与性别包容政策的冲突中,性别检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争议。随着越来越多的运动员对性别检测(参赛资格)提出法律诉讼,体育组织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变得更加谨慎与犹豫。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这一复杂议题,已成为当前体育界和法律界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性别检测政策主要来自于体育组织和国际赛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尽管IOC的规定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各国(地区)、各单项体育组织对这些规定的接受程度和执行情况并不一致,这将直接影响性别检测实施和结果的合法性。性别检测必须建立在科学证据充分且具有伦理合理性的基础上,若其科学基础薄弱或在实施过程中侵犯个人隐私或尊严,那么其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Human Rights Watch,2020)。
卡斯特·塞门亚针对IAAF睾酮条例的法律之战是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之一。Schultz(2011)认为,与其问一名运动员是否“算作”女性,运动机能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人更应该把精力集中在辨别哪些条件(无论是自然发生的还是其他的)构成了不公平的优势。鉴于政策的“不科学性”,2011年,IAAF颁布了新规定,限制了那些患有雄激素过多症的女运动员参加女子组比赛,除非她们采取雄激素抑制方案,将睾酮水平降低至10 nmol/L以下。但这项政策在2015年,杜特·昌德(Dutee Chand)诉印度田径联合会(Athletics Federation of India,AFI)和IAAF一案后被暂停。2014年8月31日,AFI向印度裔女田径运动员杜特·昌德发出决定函,通知她暂时禁止参加任何田径赛事。原因在于经过医学检测,昌德被诊断为高雄激素血症患者,其体内睾酮浓度超过10 nmol/L。19岁的昌德对此提出诉讼,认为IAAF对女运动员实施内源性睾酮检测而男运动员无需接受此类检测的规定,以及根据自然身体特征限制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条例,均具有歧视性。她请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宣布高雄激素血症条例无效,撤销对其的决定函,并确认其具备参加国际赛事的资格。2015年7月,CAS作出临时裁决,IAAF若两年内未能提交更多证据证明高雄激素血症女运动员在运动表现方面具有实际优势,或无意愿提交此类证据,则高雄激素血症条例应被视为无效。然而,2018年,IAAF针对性别发育差异的运动员颁布了更为严格的新规定,要求此类运动员将体内睾酮标准降至5 nmol/L以下,方可继续参加400 m、800 m和1 500 m等女子项目田径比赛。根据在2019年生效的由IAAF颁布的《女性类别参赛资格条例(性别发育差异运动员)》[Eligibility Regulations for the Female Classification (Athletes with Differences of Sexual Development),DSD条例],塞门亚和其他睾酮水平高的运动员被认为没有资格参加女子级别的中长跑比赛,这些运动员必须服用药物将睾酮水平降低到5 nmol/L的阈值以下至少6个月才能参加某些项目的女子比赛。IAAF坚持认为,为了保护比赛的公平性,必须限制女性运动员的睾酮水平。南非女田径运动员塞门亚及其协会对此表示质疑,并向CAS提起诉讼,要求宣布DSD条例非法无效,认为该规则具有歧视性、随意性和不相称性,且违反《奥林匹克宪章》、国际田联章程、摩纳哥法律以及基本人权。然而,这次CAS驳回了塞门亚的诉讼请求。
CAS的裁决受到了很多质疑,如Ferguson-Smith等(2014)认为没有科学依据便执行政策,是对妇女的歧视,并使一些女运动员面临不必要和潜在有害的调查风险。他们认为这一规定充分暴露了国际体育组织在性别包容政策上的不足,其并未能充分考虑双性运动员的特殊情况。塞门亚的自然睾酮水平高于平均女性,但她并未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这种优势,IAAF的规定无异于在否定她的女性身份,打造性别的二元对立。Henne(2014)进一步指出,尽管科学界尚未确立女性性别的确切定义,技术官僚对性别分类的规范化追求却揭示了性别二元对立的结构。她认为权力塑造了人的态度和行为,并迫使人们被贴上标签。体育管理者试图通过生物性别来维护比赛“公平”,实际上是维护自身统治权力的一种表现。
2.4 性别检测的社会矛盾:体育领域性别秩序的重构
性别检测在体育领域的应用已超越了其原有范畴,逐渐演变成一个具备广泛影响力的公共议题。在2024巴黎奥运会上,阿尔及利亚拳击运动员伊曼·哈利夫(Imane Khelif)和来自中国台北的林郁婷因参加女子拳击项目比赛,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尽管因性别检测问题,世界拳击联合会(World Boxing Association,WBA)在2023年取消了她们参加女子赛事的资格,但IOC依据其最新政策框架和检测标准,在巴黎奥运会上推翻了这一决定,允许她们参赛,并双双夺得冠军。此举引发了关于“男打女”不公平竞争的社会舆论,同时也引起了公众对跨性别群体和性少数群体的关注与激烈讨论。哈利夫和林郁婷在女子拳击项目中的参赛所引发的社会争议,不仅是体育领域的一个孤立事件,更反映了当前社会中性别认知的矛盾。
传统的性别观念通常基于生物学上的二元划分,将性别简单地归类为男性和女性。这种观念在许多文化和制度中根深蒂固,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法律、教育和就业。然而,随着性别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性别不仅仅是生物学上的特征,而是一个涉及身份认同、社会角色和文化背景的复杂概念。这种新的理解带来了对性别流动性和多样性的认可,支持个体根据自身的性别认同而非生物性别来定义自己(Caudwell et al.,2006)。这种以解构性别二元对立为核心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跨性别者和性别少数群体权利的支持和保护。然而,这也引发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一些人担心,性别流动性可能会挑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尤其是在涉及公共政策和资源分配时。例如,在体育、公共卫生和教育领域,如何平衡性别认同与生物性别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社会在努力寻求包容和多样化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在尊重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挑战。
性别检测在体育中的应用,尤其是在涉及跨性别和性别少数群体时,揭示了传统性别观念与后现代性别理论之间的冲突。在这种背景下,从塞门亚到哈利夫和林郁婷,其参赛资格问题不仅是对检测技术的挑战,更是对性别本质理解的挑战。IOC在其最新政策框架中,试图通过更加包容和灵活的性别检测标准来回应这些挑战(允许两位运动员参赛并获得冠军),标志着体育界在性别问题上的重要转变。然而,这一决定引发的“男打女”不公平等社会舆论的发酵,也反映了部分公众对性别流动性和跨性别者参与女子项目的担忧,认为这可能破坏传统的性别公平。
从性别社会学视角来看,性别检测是基于传统的二元性别观念,即认为体育运动的性别本质是基于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以及女性的劣势(Pereira-Garcia et al.,2020),体育竞赛秩序是性别隔离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强制变性手术还是激素治疗,其目的还是划清性别界限,维持并强化“男强女弱”的体育性别秩序和意识形态,实质上是对性别包容的抵制(熊欢,2021)。Mueller(2016)认为,性别隔离是创造男女差异的工具,而这种工具在不同阶层的体育竞争下,更能彰显男性的权威。当女性运动员展现出通常被认为是男性特有的运动特质时,她们的行为便挑战了男性主导的意识形态基础。体育组织的管理层同样是一个男性主导的领域,并坚定地维持着“男性气概”(Anderson,2009)。因此,即便性别检测在社会上受到质疑,并且缺乏充分的科学支持,这种对性别进行二元划分的做法似乎仍然稳固不变。
尽管双性人和跨性别运动员的出现揭示了传统二元性别分类的局限性,促使学术界重新审视性别检测的目的与方法;但体育组织本质上是倾向于性别二分法的,因此对于男性与女性特征日益模糊的现象持保守态度(Ferez,2012)。体育组织在性别检测方面既没有垄断权,也缺乏法律上的合法性,它们的角色应被视为规范性权威机构。Hercher(2010)认为,性别身份不应被简化为易于分类的范畴。体育管理机构可以制定参与比赛的指导原则,但不应将判定谁属于女性、谁不属于女性的权力委诸己身。越来越多学者意识到体育组织对于男女权利的差异化对待,性别检测只是在程序上维护所谓的女性“公平”,在实质上并未打破对女性的偏见,而这种偏见也会阻碍女性在体育领域中的进步(Ospina-Betancurt et al.,2021)。
随着女性在话语权上的逐步增强,以及先进检测技术与传统性别二元对立观念之间的关系对体育界带来的挑战,探索和重新审视性别隔离秩序的必要性愈发显得重要(Pfister,2010)。然而,解构性别隔离并不等同于彻底废除性别差异,而是旨在寻找更加包容和多元的性别认同与表达形式。Martínez-Patiño等(2016)提出,应当考虑扩展性别分类,以承认性别认同具有社会流动性的潜力。Andeson(2009)建议,由于正统的男性气概观念在体育中已被制度化,因此,单靠平权行动计划不足以在赛场外实现性别平等,还需要在赛场上实现性别融合。但是,无论是增加性别类别还是倡导性别融合,如通过发展无性别区分的运动项目(unisex sport)来消解性别二元对立(Martínková,2020)带来的挑战,都需要谨慎应对可能出现的复杂问题和阻力。例如,增强性别包容性需要对现有的体育结构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必要的改革,这可能引发来自传统主义者和部分运动员群体的抵制。重新定义或扩展性别类别可能面临技术和政策上的困难,如如何定义新的分类标准以及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同时不影响运动员的个人权益等。此外,在倡导性别制度,还需要培养一种支持多样性和包容性的文化氛围。
3 体育竞赛性别检测的未来走向
体育竞赛性别检测的争议凸显了社会在性别议题上的分歧与挑战。许多人批评IOC在处理性别问题上缺乏有效的领导力和前瞻性,从而引发了不必要的争议和混乱(Wilson,2024)。而有些人则指出性别问题本身极为复杂,IOC在这一议题上的挣扎实际上反映了全球体育界共同面对的挑战。他们强调尽管IOC在这一问题上的表现不尽人意,但这也为将来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Cooky et al., 2013)。体育性别政策的未来将是一个复杂且不断演变的过程,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和权衡。基于IOC 2021年最新发布的《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别多样性基础上的公平、包容和非歧视框架》,我们可以预见未来性别检测的趋势。
首先,未来的体育竞赛性别检测将更加注重在包容性和公平性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政策制定者将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包容的环境,允许不同性别认同的运动员参与竞技;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也需要确保竞争的公平性,特别是在力量和耐力等生理因素对比赛结果有显著影响的项目中。这可能导致更加细化的分类系统,不再仅仅基于传统的男女二元划分,而是考虑到荷尔蒙水平、肌肉质量、身份认同、社会接纳等更多生理、心理和社会指标。对于跨性别运动员以及非二元性别认同运动员的参与规则,未来可能会有更细致和科学的规定。未来的体育政策也有可能会考虑引入专门的非二元性别类别,或者重新设计竞赛结构,以更好地体现性别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体育竞赛性别检测与法律和人权因素的深度融合将是未来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这一趋势不仅反映了社会对平等和人权的日益重视,也体现了体育界对更广泛社会价值观的回应。未来的体育性别政策将更加紧密地与国际和各国家(地区)法律框架相协调,这包括:1)与反歧视法的对接,确保体育政策不会因性别、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歧视任何运动员;2)遵守性别平等法,如体育组织可能需要证明其政策和实践促进了实质性的性别平等;3)符合隐私法规,在进行性别验证或激素检测时,需要考虑运动员的隐私权。体育性别政策将更多地从人权角度出发,考虑自我认同权、参与权、身体自主权(在进行任何身体检查或医学检测时,充分尊重运动员的身体自主权)以及免受歧视和骚扰的权利。
第三,未来的政策可能会更加注重个案分析,而不是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这意味着对每名运动员的情况进行详细评估,考虑其生理特征、性别认同、过往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以决定其参赛资格和类别。这种方法虽然更加复杂和耗时,但可能会更加公平和包容。
第四,政策和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协同决策和透明度将得到加强。为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代表性,未来的政策制定过程会增加运动员参与,让不同性别认同的运动员直接参与政策制定;咨询多方利益相关者,如医学专家等;建立透明的申诉机制,允许运动员对不公平政策进行申诉。同时,建立支持机制,帮助面临性别相关挑战的运动员。
第五,跨国合作与标准化挑战。体育活动具有全球性质,然而,各国和地区的社会和文化差异显著,体育项目之间也存在巨大差异。这对推动国际人权标准在体育领域的实施,以及协调各国和地区间的差异,以保障政策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构成了一个重大挑战,并且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随着体育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未来可能会见证更多国际间的协调努力,旨在建立全球统一的性别政策标准。这将有助于确保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利。
第六,性别教育和意识提升,未来的性别检测制度不仅仅关注竞技规则,还将更多地注重教育、宣传和性别包容意识的提升,如对运动员、教练和管理人员进行人权和性别平等教育;提高公众对性别多样性和人权在体育中重要性的认识,以创造一个更加理解和支持的环境。例如,2024年6月,IOC发布其更新后的《形象指引》(Portrayal Guidelines:Gender-Equal,Fair and Inclusive Representation in Sport),这是其在巴黎奥运会上推动媒体对运动员形象展现包容性与平等性的重要举措之一。
最后,鉴于性别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态度的不断变化,未来的体育竞赛性别检测制度将需要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的机制。这将确保政策能够及时响应新的科学发现、社会变化和伦理考量。体育性别政策的未来发展注定是一个复杂且动态的过程,需要在多方利益之间实现精妙的平衡。这一过程不仅需要结合科学进步带来的新认知,还需在伦理和法律框架内考虑社会价值观的转变。可以预见,IOC等国际体育组织将突破传统竞技思维的局限,把体育视为推动社会平等和人权进步的重要平台。尽管这一全方位方法面临诸多挑战和争议,但它有可能创造一个更公平、包容和相互尊重的体育环境,对社会进步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培养开放、灵活且富有同理心的态度。政策制定者需要在尊重个体权利与维护竞技公平之间找到动态平衡,这不仅要借助政策和技术上的创新,还需在文化认知和意识形态层面进行深刻变革。体育不仅是一种竞技活动,更是人类社会价值观和进步理念的缩影。因此,未来的体育性别政策应成为推动社会正义、促进人类相互理解的先锋,引领我们迈向更开明、包容和公正的未来。
4 结语
竞技体育中的性别检测历程反映了社会对性别认知的演变,同时也折射出科学、伦理与人权之间的复杂互动。从早期粗糙的体检方法,到后来的染色体检测,再到当前的荷尔蒙水平分析,性别检测的方式不断变革,但争议始终伴随。这一历程充满曲折,既见证了科技进步,也暴露了对女性运动员尊严的侵犯和对性别多样性的忽视。当前,性别检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跨性别运动员的参与权、非二元运动员的归类、激素水平的界定等问题,都考验着体育界的智慧和包容度。如何在确保竞争公平的同时,尊重每名运动员的权利和尊严,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这不仅是对体育政策的挑战,更是整个社会在性别平等和多元包容方面的一次重要探索。
未来的道路仍充满不确定性,但可以确定的是,任何解决方案都需要在科学、伦理和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体育界需要与时俱进,以更开放、灵活的态度面对性别多样性,同时也要维护竞技体育广泛的公平性。这一过程可能漫长而艰难,但正是通过不断的反思和调整,才能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包容的体育环境,并为更广泛的社会平等做出贡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